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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明确划转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税收政策

时间:2025-09-02 18:32:41 标签: 11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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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〔2025〕2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:

为进一步支持国有股权划转及现金收益充实社保基金的运作管理,现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:

一、承接主体在运用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进行投资过程中,所获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同类性质收入,以及金融商品转让所涉收入,均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。

二、承接主体因转让所划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所实现的收入,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视为不征税收入。

三、承接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,免征印花税。

四、承接主体在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,以及运用现金收益进行证券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,实行“先按规定征收,后按程序返还”的管理方式。

五、本通知所称“承接主体”,是指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7〕49号)所确定的,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各类主体。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,以及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、专门负责集中持有与管理运作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,或具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、受托对划转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公司等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此前已缴纳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款,可按规定予以退还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25年8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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