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券商员工套取私募策略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被重罚!

时间:2025-06-02 18:06:48 标签: 30 0

值得注意的是,“高某基金”是由知名私募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产品。

李海鹏在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担任高级经理期间,自2018年12月起获得了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。这一权限使他能够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及交易持仓等未公开数据。

李海鹏实际控制着三个证券账户:分别是“程某1”广发证券账户、“程某1”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和“程某2”广发证券账户。这三个账户均为其妻子及其姐妹的账户,由其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。

“高某基金”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,托管方为中信证券。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利用CRM系统获取了“高某基金”的持仓、委托及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

在此期间,李海鹏控制的账户组共交易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高达6483.8万元。其中,与“高某睿远基金”存在趋同交易的股票有76只,趋同交易金额为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达到2131370.21元。

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上述违法行为已有确凿证据支持。然而,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,李海鹏提出了四点主要意见:

一是部分交易中存在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的情况,认为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

二是计算的佣金低于实际收取金额;

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

四是部分股票属于其自主交易,不应当被归类为趋同交易。

以上申辩理由均未能得到证监会采纳。

经过复核,证监会认为李海鹏自2019年11月起即利用了“高某基金”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,并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该基金的未公开信息。同时,以趋同交易数量为基础计算佣金结果准确无误。最终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
李海鹏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的相关规定,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安徽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:

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0.21元,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。

通过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,“高某基金(高某睿远基金)”托管方为中信证券。进一步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,发现共有10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且产品名称中包含“高”字,均为高毅资产旗下产品。

这些基金备案信息显示,10只产品均为高毅—晓峰1号相关系列。由此可见,“抄作业”的对象正是知名私募基金经理邓晓峰所管理的产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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